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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Pingtan experimentation area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PTCIA。

第二条 本会是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包括外地驻岚建筑行业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区域性行业组织,是在社团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机制;联合建筑业各方力量,实现行业资源共享;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企业为政府服务,及时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团结广大会员,为推动实验区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服务活动服从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员在服务工作中的模范先锋作用,本会从活动经费和办公场所等方面支持党支部开展党建工作,保障党支部的党建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区社会事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区交通与建设局和社会事业局报告。

第六条 本会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盛林庄208号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行业调研,反映企业诉求,代表行业向政府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事项,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行业发展献言献策;

(二)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三)研究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公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全区建筑行业评比表彰工作;积极开展“麒麟杯”优质工程评审和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评审推荐工作;

(五)组织专家并协助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六)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开展信息交流与联络;办好协会的网站与《平潭建筑》会刊,建立建筑行业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七)开展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交流,为建筑行业企业提供管理、技术和法律等咨询服务;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加强协会同行兄弟市、区建筑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台湾建筑师公会之间的交流,促进岚台建筑企业融合发展;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本辖区内建筑行业企业单位(包括外地驻岚建筑业企业),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本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承担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个别单位会员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可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写明原因,经秘书处核实,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确认后,可免交当年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参加理事会是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奖罚及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协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适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常务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熟悉建筑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群众。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时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人数按会员总数的比例产生,其中设常务监事若干人,由监事民主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监事会,并推选一名监事长、副监事长二名,监事若干名。

第三十一条 监事、常务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的任期每届为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协会秘书处的工作执行情况提出改善意见;

(二)审查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三)对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进行弹劾;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秘书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议、常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常务监事(含委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的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22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第二届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区社会事业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并报区交通与建设局备案。


 

 

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行业协会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