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工程《麒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暂行)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8-01-18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麒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活动,推进工程创优,加快行业技术创新,稳步提高我区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根据《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闽建建[2007]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麒麟杯》奖是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麒麟杯》设优质工程奖。凡在我辖区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申报条件的建筑工程,均可申请参评。

第三条《麒麟杯》奖由主承建位申报,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为平潭建协)组织核查评审。《麒麟杯》奖评审工作由平潭建协组织实施,并将评审结果书面上报区交通与建设局备案。

第四条创《麒麟杯》奖的单位工程应提供该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创优工程评审,应征求该项目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对创《麒麟杯》奖项目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做到创优有计划,过程有控制,竣工有自评。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申报《麒麟杯》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的新、扩建工程。

第七条工程设计应合理、先进、节能,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且无结构安全隐患和明显使用功能缺陷。

第八条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工业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特殊建筑工程设计新颖、技术先进、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亦可申报参评。

第九条单体住宅、带商场的住宅,室内初装修工程应达到以下要求,外立面、外墙、外门窗、屋面工程和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梯间、电梯间)及公用设施、设备等必须按审批设计图纸施工到位;楼地面及墙面找平层、建筑防水等按设计要求施工到位;室外散水坡、明沟按设计图施工到位,其他建筑工程装修应基本完整。

第十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完备,工程质保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创《麒麟杯》奖的工程,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三个月内且地基基础验收之前向平潭建协秘书处申报,填写创《麒麟杯》优质工程计划申报表一式两份(附表一),应从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竣工核查登记,未按时申报的不予评审。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工程核查时间:截止到次年的2月底。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麒麟杯》奖由平潭综合实验区《麒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平潭建协和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提名,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评审委员会成员每两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成员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平潭建协担任,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处事公平、公正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质量高级工程师担任。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核查组,核查组成员由专家库中以抽签形式产生。核查组成员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四章  工程核查与评审

第十五条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核查的人员,原则上实行项目回避制度。核查组成员不得参加所咨询或本企业承建的工程核查。

第十六条平潭建协对申报《麒麟杯》奖单位工程不定期组织核查组对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核查,主要核查现场模板、钢筋、砼及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资料。核查组在每项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核查后进行评分,并将质量核查情况向施工企业反馈,发给《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整改实施备案表》,若核查组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施工企业应在限期内整改完毕,且经过项目总监核实签证后,反馈给平潭建协秘书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规定,工程结构质量评价总得分≥85分的方可进入《麒麟杯》奖竣工核查。

第十七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应填写《创优质工程竣工核查登记表》(附表二),并提供相关资料(附表三)。平潭建协收到企业的《创优质工程竣工核查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后,分批次组织核查组专家到现场核查。现场要提供足够的层数供核查组专家随机核查,若核查后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施工企业应按书面意见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经项目总监核实签证后,以书面及图片形式向平潭建协评审组反馈,经该项目核查专家复查符合要求后,依照《麒麟杯》奖质量评价暂行标准进行评价汇总,并将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麒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麒麟杯》奖优质工程评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评审委员根据核查组的汇报,进行评议并无记名投票,获得赞同票超过参评评审委员数一半的单位工程拟定为入选工程。

第十九条《麒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工作接受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麒麟杯》奖申报、评审程序、评审结果提出质疑或改进意见。平潭建协评审委员会应对质疑内容和意见及时组织复查、复审和研究,并将结果书面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平潭建协应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申报创优单位工程一览表。

2、《麒麟杯》奖各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汇总表及评审初评结果。

第二十一条平潭建协对经评审通过拟定为入选的单位工程,在区建设信息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公示项目有投诉的,平潭建协应组织复查,情况属实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参评资格。投诉人应采用书面方式投诉,署真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对于匿名投诉的,不予受理。评审结果经公示无疑义的,报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转发通报表彰。 

第五章  纪律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申报《麒麟杯》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不得干扰核查组的工作。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工程核查人员和评审委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坚持标准、严格控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收受申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其参加工程核查或评委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荣获《麒麟杯》奖的单位颁发《麒麟杯》奖杯、获奖证书。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麒麟杯》奖杯和获奖证书,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不列入评选范围的工程:

1、已经参加《麒麟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2、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工程。

3、军事工程及保密工程。

4、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列入创优工程评审范围的工程。

第二十七条对单位工程获得《麒麟杯》奖称号后,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和影响结构安全等质量问题的,平潭建协有权做出撤消该工程获奖荣誉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平潭建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行业协会

二0一七年七月一日

 

附表一

平潭综合实验区创“麒麟杯”优质工程计划申报表

工程名称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建筑面积


其中:上部建筑面积           ㎡

      地下室面积            ㎡

结构质

式层数


建设单位


工程地点


监督单位


建筑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勘察、设计单位


申报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时间及编号


监理单位


总监


 

结构工程形

象进度计划

 


质量目标

创建《麒麟杯》优质工程


注:请在相应格子内打勾

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


 

申报单位

(签章)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附:请标明地下室层数                                    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行业协会

附表二

创优质工程竣工核查登记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施工企业


建筑面积


其中:上部建筑面积       ㎡

      地下室面积        ㎡

结构质式层数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项目经理


证  号


监理单位


总  监


竣工时应提供的资料

各一份

 

建筑施工许可证


监理评估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项目联系人:

 

 

电  话  号  码:

施工企业

盖  章

注:项目经理姓名以建筑施工许可证为准。










 

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行业协会

附表三:

平潭综合实验区《麒麟杯》优质工程申报资料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创‘麒麟杯’优质工程计划申报表》(原件2份)

二、《创优质工程竣工核查登记表》(原件2份)

三、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文字简介(原件2份)(PPT格式汇报材料)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五、监理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的格式文本填报)(复印件1份)

七、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共记4份表格)

    表C.O.1——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表C.O.1——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记录

    表C.O.1——3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核查资料及

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表C.O.1——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八、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表,此表在国标C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P74页。(表10、2.5)

九、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印件1份)

十、电梯合格证明及电梯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十一、总平面图(单位工程由多个幢号建筑物组成时应提供)(复印件1份)

十二、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十三、工程勘察成果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或备案表(2005年至2015年应提供《施工图文件审查情况备案表》;2015年之后应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审查报告书)(复印件1份)

十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文件(复印件各1份)

十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监督机构提供)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